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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3月5日正式施行
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
日前,省政府发布政府令,自3月5日起施行《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就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、运行管护、水源保护、水质监测检测、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,并要坚持政府主导、统一规划、社会参与、安全卫生、厉行节约原则。
农村供水事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乡村振兴。《办法》要求,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投入,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。水利、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、卫生健康、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各负其责,形成合力做好农村供水和管理相关工作。
《办法》指出,农村供水应当选择水量充沛、水质良好、便于保护的水源,并按照规定对水源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。应当优先利用输配水工程、已建水库等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,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。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,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。
农村供水工程由谁建?《办法》强调了投资的多元化,除要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外,鼓励社会投资、捐资以及以工代赈、投工投劳参与,应当按照谁投资、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确定产权。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、跨越公路、铁路、通信等各类工程的,相关部门当给予支持和协调。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,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农村居民用水不仅要供得上,还要供得好。《办法》明确,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,不得从事影响水质安全、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。各级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、水行政、卫生健康等部门,做好农村供水水源、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监测工作,并推动农村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。(记者 胡海林)